“圣人之師”管仲于2700多年前提出:“夫霸王之所始也,以人為本。本理則國固,本亂則國?!保耙匀藶楸尽备拍畛醮翁岢?,而遠在管仲1300多年前的夏朝(奴隸社會)已提出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”論斷。無論一個國度,或一個社會,或一個組織,或一個企業(yè),人一直都是其生存發(fā)展的根本,沒人就什么都沒有。故而,以人為本當為管理學一個正確命題。2003年,我黨提出科學發(fā)展觀,“以人為本”遂被國人廣為推崇,但也出現(xiàn)嚴重誤讀,將“以人為本”誤解為“以仁為本”尤為突出。
說到“仁”,國人自古對“仁”字情有獨鐘,倍受孔子、墨子、孟子等圣賢推崇,其皆主張為上者要講求“仁義道德”,要學會“慈悲為懷”,要力求“仁孝治國”,但俗有云:“慈不掌兵”,復云:“嚴師出高徒”,而生活經(jīng)驗又告誡我等:被溺愛的孩子一直沒出息。似如韓非子所說:“慈母有敗子,而嚴家無格虜”。
圣賢對“仁”之定義雖廣,但國人多將其解為仁慈、仁愛等。時下,只要提到“以人為本”,國人多將其誤讀為“以仁慈為本”“以仁愛為本”,把“以人為本”衍化為“仁治”?!叭手巍焙貌缓媚??時下諸多管理者對此亦一頭霧水,特別是在處理下屬情有可原的錯誤時倍感棘手。比如,張三因送孩子到醫(yī)院急診而導致上班遲到,如何處理?如果法治肯定讓人寒心,仁治則違背法治精神,此如“魚和熊掌不可兼得”。有無一法,既不讓人寒心亦不違背法治原則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然,欲尋得此法須先回答一問題:單位組織以人為本,人又以何為本?此問或少有人問津,卻是管理者不得不認真回答的問題。
學過馬哲者皆知,人有兩屬性: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。自然屬性是從個體角度理解,社會屬性則從群體角度理解。故而,“人以何為本”當從兩個層次來解答。
層次:從群體角度講,人以什么為本?俗有云:“民以食為天”,沒食物就要死人,就此而論,人當以食為本。食物從何處來呢?肯定從勞動中來,但“勞而不獲”的問題卻比比皆是。人是群居動物,有人直接從事生產(chǎn)糧食的勞動,有人則從事不生產(chǎn)糧食的腦力勞動,何以確保從事腦力勞動者亦能獲得食物呢?答案很簡單:制定食物分配規(guī)則。如同企業(yè)中有人在生產(chǎn)車間勞動,有人在辦公室工作,有人跑到市場搞銷售,要確保所有人都能拿到工資就要制定利潤分配規(guī)則(或稱薪酬制度),分配規(guī)則是什么?是法。法是什么?商鞅曰:“民本,法也”。故而,從群體角度講,人以法為本。有同志或許對此不解,邏輯很簡單:人類社會無法制勢必混亂,混亂勢必瘋狂,瘋狂勢必滅亡。不妨試想:國無法制將如何?肯定是充滿屠戮的地獄,既是地獄何談以人為本?企業(yè)無規(guī)章制度將如何?肯定破產(chǎn),既已破產(chǎn)何談以人為本?其實,“人以法為本”恰好應證馬克思對人的定義:“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”,社會關系如何固化?比如,老板和員工的雇傭關系是通過勞動合同來固化,而勞動合同需要什么來保護?《勞動法》。又如,夫妻關系通過結婚證來固化,用什么確保結婚證有效?《婚姻法》。再如,張三和李四的朋友關系通過什么來固化?很簡單:假設國無《刑法》《治安處罰法》等法律震懾,張三和李四會老老實實做朋友?總而言之,從群體角度講,以人為本就是以法為本,以法為本就須堅持法治。故而,處理“張三因送孩子到醫(yī)院急診而導致上班遲到”問題時,須堅持法治。然,僅對張三實行法治定會使其寒心,且易滋生眾人對管理者的不滿。因此,需得再尋一辦法來化解此問題。何種辦法呢?
層次:從個體角度講,人以什么為本?當眾人怒罵某人禽獸或禽獸不如時,通常是因此人已是道德淪喪,道德淪喪即為冷血者,冷血者即無情者?;蚩烧f,沒有情感之人必是道德淪喪之人,道德淪喪之人便不可稱其為人,只能稱其行尸走肉。從本質(zhì)上講,道德是人的情感流露。比如,常言道“虎毒不食子”,那不因為老虎天生品性良好,而是它對其子有感情。又如,少女發(fā)現(xiàn)男友欺騙其感情后,十之八九會罵男朋友不是人,而男朋友被罵的根本原因就是其對少女原無感情,玩玩而已。再如,某人不贍養(yǎng)父母,必被左鄰右舍罵成豬狗不如,被罵的根本原因就是其對父母無感情。從以上論述不難得出一結論:從個體角度講,人以情為本。既然人以情為本,管理者就須學會“情治”(仁治屬情治范圍),例如,處理“張三因送孩子到醫(yī)院急診而導致上班遲到”就要學會“情治”,如此方不會使其寒心,眾人亦不會心生怨氣。補充一點,情治本質(zhì)即為人治,對張三實施情治就是實施人治。故而,從個體角度講,以人為本就是以情為本,以情為本就須堅持人治。
有同志或許會問:前面說要法治,現(xiàn)在說要人治,這豈不矛盾?法治和人治真的矛盾嗎?這貌似一個“脫褲放屁”的問題,因為“法不容情”已成為一種共識,“人治”已然成眾人心目中的“禍水”,果真如此嗎?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觀點是:事物由矛盾組成,矛盾由對立統(tǒng)一且分主次的兩面組成。管理工作亦如此,其由法治和人治組成,無法治不成管理,無人治亦不成管理,若缺其一便違反唯物辯證法。就此而言,法治和人治是管理工作缺一不可的組成部分,法治和人治是兩種采用的管理方法。有同志或問:人治是阻礙一個單位發(fā)展的禍根,怎能采用?其實,人治如同菜刀,用其切菜即為寶器,用其砍人即為兇器。比如,李四因感情受挫難以自拔而導致工作熱情下降,此時就需管理者上前安慰或開導,此為人治,人治此時即為寶器;反之,李四因感情受挫精神不振而導致工作屢屢出錯,若是出于同情理解而不依法懲戒,此時人治即為“兇器”,結果勢必導致人治與法治水火不容。當然,人治和法治原本對立,但如前所說:矛盾的兩面既對立又統(tǒng)一。欲使人治和法治相統(tǒng)一,關鍵是正確處理兩者關系。如何正確處理兩者關系?很簡單,參照“一山不容二虎”原理嚴守兩個原則:能實施法治的領域禁絕人治,法治觸及不到的領域力推人治。如處理“張三因送孩子到醫(yī)院急診而導致上班遲到”問題時,張三無論出于什么原因,遲到已成事實,其屬法治領域之事,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;同時,張三因孩子生病加之受到處理肯定導致情緒低落,其為法治觸及不到的領域,此時就須人治(情治),比如管理者到醫(yī)院看望張三的孩子。如此處理,法治和人治即可實現(xiàn)統(tǒng)一,張三不會因受法辦而心寒,他人亦不會因此而心生不滿。綜上所述,以人為本就是以法為本和以情為本,堅持人法雙治。